瓊農字〔2021〕221號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經發局、財政局:
為落實國務院第139次常務會議精神,應對農資價格上漲對實際種糧農民增支影響,釋放支持糧食生產的積極信號,保障農民種糧收益,穩定種糧農民收入,按照《財政部關于下達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資金預算的通知》(財農〔2021〕61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將《2021年海南省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通知》要求,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資金于7月中旬發放完畢,各市縣(洋浦)在收到省級方案后,盡快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抄送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于7月25日前將補貼發放情況報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
聯系電話:省農業農村廳種植業管理處65339342、廳計財處65338367;省財政廳農業處68558256。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1年7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21年海南省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實施方案
為落實國務院第139次常務會議精神,應對農資價格上漲對實際種糧農民增支影響,釋放支持糧食生產的積極信號,保障農民種糧收益,穩定種糧農民收入,按照《財政部關于下達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資金預算的通知》(財農〔2021〕6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任務目標
為促進我省糧食生產,通過資金補貼,降低生產成本方式,支持糧食生產,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社會化服務組織進行糧食生產,發展適度規模種植,提高生產組織化程度,保障農民種糧收益,穩定種糧農民收入。
二、補貼對象、標準和依據
(一)補貼對象
一次性補貼發放對象為實際種糧農民,具體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種糧的農民,以及流轉土地種糧的農民、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于開展糧食耕種收全程社會化服務的個人和組織,可根據服務雙方合同(協議)約定,由市縣結合實際確定補貼發放對象,原則上應補給承擔農資價格上漲成本的生產者。對于流轉土地種糧的個人和組織,根據簽訂的流轉合同(協議),確定補貼發放對象。
(二)補貼標準
各市縣(含洋浦)結合資金額度、糧食播種面積等情況綜合確定補貼標準,原則上縣域內補貼標準應統一。
(三)補貼依據。補貼依據為水稻、番薯等糧食作物播種面積。
四、工作程序及職責要求
(一)申報、審核、公示、函報
1.農戶、村民小組、村委會、鄉鎮政府
(1)農戶(含承包戶)據實填寫《2021年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申請審批表》(見附件3之一)并附上農戶身份證、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經營權證(均為復印件)等憑證,由本村村民小組核實是否符合補貼條件,出具初審意見,簽名蓋章后,提交所在地村委會。
(2)村委會調查核實農戶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補貼發放條件,出具審核意見,簽名蓋章后,將所有農戶的申報材料(申請審批表、身份證和承包權證明復印件)裝訂成冊,及時報送當地鄉鎮人民政府。
(3)鄉鎮人民政府抽查核實各村委會報送的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補貼發放條件,可通過“土地確權縣級數據庫”隨機抽查或現場抽查核實,對某一村的申報面積超過該村農戶土地承包證中糧食播種面積總量的,要進行重點核實;抽查核實后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在所在村委會張榜公示(格式見附件4),公示時間5天以上,有異議的需重新核對。公示無異議后,出具審批意見、負責人簽名蓋章,制作本鄉鎮申報情況匯總表和電子文檔,以函件形式報送當地市縣農業農村局(含經濟發展局,以下類同)。同時將所有農戶申報審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裝訂成冊,建立檔案。
2.農場職工、農場連隊、農場場部(居)、鄉鎮政府
(1)農場職工(含市縣管轄內所有省、市、縣、鄉鎮辦的國有農場和集體農場)據實填寫《2021年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申請審批表》(見附件3之二)并附上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和承包權證證明(未有承包權證的,補簽承包種植合同,復印件),由農場連隊或居民小組調查核實是否符合補貼條件(尤其種植面積),出具初審意見,簽名(蓋章)后,將所有農場職工的申報材料(申請審批表、身份證復印件和耕地承包權證明)裝訂成冊,提交農場場部或農墾農場基層社會職能管理組織(居)。
(2)農場場部或農場基層社會職能管理組織(居)收到申報材料后調查核實是否符合發放條件,對某一農場的申報面積超過該農場土地承包證書中水旱田面積總量的,要進行重點核實;抽查核實后以農場(居)為單位在所在農場場部或居辦公場所張榜公示(格式見附件4),公示時間5天以上,有異議的需重新核對;公示無異議后,農場場部或居出具審批意見、負責人簽名蓋章,制作本農場(居)申報情況匯總表和電子文檔,以函件形式報送所屬鄉鎮政府或函報市縣農業農村局。同時將所有農場(居)職工申報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裝訂成冊,建立檔案。
(二)市縣(洋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
1.審核函報材料。市縣農業農村局收到各鄉鎮政府、農場場部(居)函報文件、申報情況匯總表和電子文檔后,負責匯總全市縣申報情況總表及電子文檔。隨機抽查(可通過“土地確權縣級數據庫”)或現場抽查核實申報農戶(農場職工)是否符合發放條件(具體核查比例由市縣自行明確),尤其對某一鄉鎮、農場(居)的申報面積超過該鄉鎮農戶、農場職工土地承包證證書水旱田面積總量時,要重點核實是否符合補貼條件。
根據附件1、2分配到市縣的補貼資金和績效目標,核實全市縣實際申報補貼種植面積,測算本市縣每畝實際種糧補貼標準(可低于或高于省級測算標準),制作補貼資金分配表,出具審核意見,以函件形式向市縣財政局申請撥付補貼資金。
2.審核、公示并發放補貼資金。市縣財政局收到市縣農業農村局申請發放補貼資金函件及申報情況總表和電子文檔材料后審核,確定本市縣每畝實際種糧補貼資金標準;市縣農業農村局制作公示表(格式見附件5)并在當地市縣政府網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縣財政局出具發放補貼資金意見,并按照“便民高效、資金安全”原則,及時通過“一卡(折)通”方式向補貼對象兌付補貼資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實際種糧一次性補貼項目按“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制”原則,由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資金規模,確定市縣補貼資金額度,制定印發省級實施方案并抄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各市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按時做好補貼審核發放工作,在收到省級方案5個工作日內,結合本市縣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印發鄉鎮政府和農場(居)貫徹實施,并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和本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各鄉鎮政府和農場(居)要按時做好組織申報、審核、審批、公示、函報、發放工作。
(二)保障工作經費,確保項目順利實施。資金下達后,財政部門要切實落實好年度工作經費,確保補貼順利實施,并及時將工作經費撥付到本市縣農業農村部門、鄉鎮政府和農場(居)。工作經費用于交通、宣傳發動、各種資料(申請表、圖表、檔案裝訂)印刷、辦公紙筆、村級以下勞務補助等。
(三)建立健全補貼檔案。市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有關表格制作并上傳至市縣政務網,以便于下載或免費印發給農戶(農場職工)填報。市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鄉鎮政府、農場(居)、村委會分別建立健全補貼檔案,確保補貼實施有據可查。
(四)抓好政策宣傳和培訓,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積極開展補貼政策宣傳,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促進政策有效實施,為提高種糧積極性營造良好氛圍。市縣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農場(居)、村委會等有關人員的培訓,印制工作程序及職責圖表,提高有關人員工作水平,確保項目順利實施。省、市縣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通過實地走訪基層干部和農戶,認真了解補貼面積落實、補貼資金發放等有關情況,及時糾正工作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確保補貼政策落實。
(五)強化資金管理。按照《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0〕10號)和《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財政惠民補貼資金發放操作規程的通知》(瓊財庫〔2020〕71號)要求,嚴格使用補貼資金,規范資金發放管理,確保??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實際種糧補貼面積,不得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用補貼資金抵扣各種稅費、債務和欠款。出現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六)加快發放進度,建立周報制度。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存在結余的市縣,可與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補貼資金一并統籌發放,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市縣要于今年7月中旬完成發放任務。要按時報送信息,市縣農業農村局要主動同本級財政局對接,及時掌握補貼資金實際發放數據,建立周報制度,從7月份起每周一將進展情況報送省農業農村廳(計財處、種植業處)。各市縣農業農村局聯合財政局做好補貼工作總結,于2021年7月25日前報送省農業農村廳。
(七)強化監督檢查。省、市縣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通過實地走訪基層干部和農戶,認真了解補貼面積落實、補貼資金發放等有關情況,及時糾正工作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確保補貼政策落實。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將對補貼發放進度慢,未及時發放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全省通報、約談。
附件:1.2021年海南省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資金分配表
2.2021年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申請審批表之一
(農戶參考格式)
2021年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申請審批表之二
(農場職工參考格式)
3.2021年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申請情況公示(村委
會、農場、居參考格式)
4.2021年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發放公示(市縣農
業、財政部門參考格式)
5.市縣2021年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周報進度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