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研學旅行基地評估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教規〔2021〕4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三沙市社會工作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各高等院校,廳直屬中學(單位):
根據教育部等11部門《關于推進中小學研學旅行的意見》(教基一〔2016〕8號)、教育部《關于支持海南深化教育改革開放實施方案》(教發〔2019〕5號)、《中小學綜合實踐活動課程指導綱要》(教材〔2017〕4號)和海南省教育廳等12部門《關于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實施意見》(瓊教〔2017〕90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海南省研學旅行基地建設,適應海南省研學旅行發展需要,打造海南省研學旅行特色新名片,提升海南自由貿易港品牌效應,結合海南省研學旅行實際情況,省教育廳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研學旅行基地評估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21年5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研學旅行基地評估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教育部等11部門《關于推進中小學研學旅行的意見》(教基一〔2016〕8號)、教育部《關于支持海南深化教育改革開放實施方案》(教發〔2019〕5號)、《中小學綜合實踐活動課程指導綱要》(教材〔2017〕4號)和海南省教育廳等12部門《關于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實施意見》(瓊教〔2017〕90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海南省研學旅行基地建設,適應海南省研學旅行發展需要,打造海南省研學旅行特色新名片,提升海南自由貿易港品牌效應,結合海南省研學旅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省級研學旅行基地的評估認定對象及原則
(一)評估認定的對象。
具備法人資質,場地在海南省,管理運營秩序良好的企事業單位(包括現有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遺址、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基地、文物保護單位、科技館、博物館、動植物園、生態保護區、自然景區、美麗鄉村、特色小鎮、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創新基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手工藝制作坊、示范性農業基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業以及大型公共設施、重大工程基地等),均可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二)評估認定的原則。
1.教育性原則。
(1)申報單位自身及周邊有可開展研學的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國情、國防科工及自然生態等教育資源。
(2)申報單位的研學課程方案目標明確,具有系統性、層次性、可行性、趣味性及可測評性。
(3)申報單位的研學課程內容要著眼于學生需求,有利于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2.實踐性原則。
申報單位的研學課程資源,有利于幫助中小學生了解鄉情、市(縣)情、省情、國情,開闊眼界,提升學生的家國情懷;有利于中小學生探究知識、了解社會、親近自然、參與體驗、拓展視野、提高實踐能力,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和健康的審美觀念。
3.安全性原則。
申報單位應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建立安全保障機制,明確安全保障責任,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確保學生在研學旅行過程中安全。
4.公益性原則。
申報單位應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在評上省級研學基地后要對中小學生實施門票優惠政策,對于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實施費用減免措施。
二、省級研學旅行基地的評估認定程序
(一)自愿申報。
按照屬地管理、逐級申報的原則,在海南省教育廳印發組織開展研學基地評估認定的通知后,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在1個月內向所在市縣教育局提交書面申報,提交的資料包括:
1.海南省研學旅行基地申報表(見附件3);
2.營業執照、單位法人登記證、消防驗收合格證等;
3.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佐證材料及近三年內未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證明,成立不足三年的申報單位提供成立至今未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證明(由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出具);
4.申報單位內部設施設備等功能布局圖及能同時容納不少于200名學生開展研學旅行活動的佐證材料;
5.研學崗位管理責任機制及與周邊醫院聯動救治機制材料;
6.符合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理念,并且主題鮮明,利于培養學生探究能力的研學系列課程。
(二)組織評估。
1.由申報單位所在市縣教育局牽頭,聯合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中《海南省研學旅行基地評估認定市縣初核情況表》(見附件1),對申報單位的材料進行初審和現場審核,并將所有初核條件均合格的申報單位名單報送海南省教育廳。
2.由海南省教育廳牽頭,聯合相關部門,組織熟悉研學旅行的專家組成評估專家組,根據本辦法中《海南省研學旅行基地評估認定評分表》(見附件2),對市縣報送的申報單位進行材料評審及現場評估。
3.經專家組評估,申報單位所得分值不少于250分(總分300分),其中帶星號項目的得分不低于分值的80%時,可列入擬認定候選名單。
(三)公示認定。
由海南省教育廳將擬認定為省級研學旅行基地的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省級研學旅行基地,并頒發相關牌匾。
三、省級研學旅行基地的扶持政策
(一)被認定為省級研學旅行基地的,海南省教育廳可擇優向教育部推薦參加國家級研學旅行基地評選。
(二)市縣教育局組織轄區內中小學生到省級研學旅行基地開展研學旅行活動的,可在下一年度按相關規定向省里申報研學旅行獎補資金。
(三)省、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可優先考慮將日常管理規范、考核優秀的省級研學旅行基地列入向中小學校重點推薦的研學旅行基地名單。
四、省級研學旅行基地的管理機制
(一)加強日常管理。
1.省級研學旅行基地應結合學生需求和自身資源稟賦,持續開發與自然類、歷史類、地理類、科技類、人文類、勞動類等相關課程,且有利于學生參與和體驗的研學活動。
2.省級研學旅行基地應接受海南省教育廳和省直相關部門不定期抽查及監管。
3.省級研學旅行基地每年應向省、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報送研學旅行情況總結及數據。
4.省級研學旅行基地應配合中小學校研學活動的管理要求,建立學生研學活動檔案并及時反饋學生研學活動評價情況。
(二)實行復審制度。
1.對已認定的省級研學旅行基地每3年組織一次全面復審。復審工作由海南省教育廳牽頭組織實施。復審工作程序參照評審程序進行。
2.復審達標的,繼續保留省級研學旅行基地稱號。達標包含以下條件:(1)年平均接待研學旅行學生數不少于5000人次;(2)按《海南省研學旅行基地認定評分表》(見附件2)進行評定,總分值不少于250分,帶星號項目的得分不低于80%。(3)1年內學生、家長、學校滿意度不低于90%的。
3.對達不到上述達標條件要求的基地,復審暫緩通過,并予以半年時間整改,經過整改后達標的,繼續保留省級研學旅行基地稱號。經過整改仍未達標的,取消省級研學旅行基地稱號,撤回所頒發的牌匾,并向社會公告。
(三)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度。
存在以下問題的,海南省教育廳將取消其省級研學旅行基地稱號,撤回所頒發的牌匾,并向社會公告。
1.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2.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省級研學旅行基地稱號的;
3.有違規違法行為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附則
(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以后起實施,試行3年。
(二)本辦法由海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三)各市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市縣的研學旅行基地評估認定及管理辦法。
附件:1.海南省研學旅行基地評估認定市縣初核情況表
2.海南省研學旅行基地評估認定評分表
3.海南省研學旅行基地申報表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http://edu.ha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