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管理,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2022年第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原農業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農質發〔2014〕16號)等相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的歸集與分類、信用等級評定、信用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是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信用信息進行歸集,根據信用等級評價標準,采用規范的程序和方法,對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并依法向社會公開,供社會監督和應用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是指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經依法登記注冊或備案,從事種植業、畜牧業和漁業等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下列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納入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范圍:
(一)各級農業龍頭企業,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農產品,以及打造企業品牌的生產主體;
(二)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認定或項目支持的其它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市場主體,納入監管的種養殖大戶;
(三)在所轄區域內從事農產品收購、儲存、運輸的企業和營銷經紀人。
鼓勵其他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分散農戶和收購儲運主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歸集內容包括主體基礎信息、政府監管信息、行業認可信息、社會監督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
(一)主體基礎信息。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主體名稱(或姓名)、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成立年限、聯系方式等基礎信息;農產品生產經營與服務過程中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記錄、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及可追溯管理、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等信息。
(二)政府監管信息。包括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產品檢驗抽檢信息等。
(三)行業認可信息。包括取得的國際、國內通用的認證或登記信息;在國內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受到的表彰、評審中獲得榮譽等。
(四)社會監督信息。包括社會公眾的投訴信息、所售農產品的消費者評價信息等。
(五)公共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司法裁決等國家和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規定的信息,或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信息等。
第六條 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安全”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條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動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及相關管理的建設,并對海南省農業農村廳各部門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記錄、歸集的工作開展考核監督。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農安信用辦公室,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包括在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中組織建設農安信用子系統和數據維護,實現信用信息的信息化管理。
第八條 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歸集和管理工作,依據監管職責,負責記錄、歸集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并向監管系統提供信息。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所記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和相關管理工作情況應當列入政府部門績效考評指標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確保歸集信息準確一致。
第九條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交的信息確有錯誤的,該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知道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提出修改、刪除的書面意見,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更正該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級評價
第十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級評價遵循客觀性、公正性、獨立性、科學性的原則設定評價指標,從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履行法律責任和社會承諾的能力、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采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評定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信用等級和信用值。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實行1000分動態記分制,從高到低分為A、B、C、D、E五等,其中A等可進一步細分為三級,用AAA、AA、A來區分。量化評分在900分以上(不含900分)為AAA級,801分至900分為AA級,701分至800分為A級,601分至700分為B級,501分至600分為C級,401分至500分為D級,400分以下為E級。
第十一條 具體負責信用評價工作的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為基礎,通過監管系統采集、審核信用信息。
(一)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初次建立信用檔案應堅持正面引導原則,除兩年內已發生行政處罰、農產品質量安全、安全生產事件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一般信用初始等級認定為B級以上。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通過監管系統自主填報主體基本信息和行業認可信息。
(二)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數據來源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提交的相關信息、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信息、行業管理機構的認證獎勵信息、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評價對象的社會評價信息、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評價對象的公共信用信息等。信用信息產生后,根據《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標準》(附件1)進行記分,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記錄分值累計確定,生成相應的信用動態評價結果。
(三)監管信息按照“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記錄、管理產生的監管信息,自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歸集至監管系統。
(四)鼓勵生產經營主體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通過監管系統主動上傳相關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農業農村部門按初始信用評定程序進行審核、記分。
(五)信用信息納入監管系統后,由產生信用信息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告知相關生產經營主體。生產經營主體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監管系統或以書面形式向作出記錄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和資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告知相關生產經營主體。復核確認評價結果有誤的,應自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糾正并報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生產經營主體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章 信用結果應用
第十二條 綜合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良好誠信生產經營、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信息,分別納入“守信紅名單”、“重點監控名單”和“懲戒名單”,統一使用監管系統對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在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認定為A級(含AAA和AA級)且連續保持12個月以上,并滿足下列條件,列入守信紅名單:
(一)連續三年以上生產證照齊全,未被相關主管部門處罰。
(二)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現生產或收購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
(三)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規范實行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
(四)農業標準化生產具有良好示范帶動作用,獲得“三品一標”認證或標準化生產基地認定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在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認定為D級且連續保持3個月以上,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列入重點監控名單:
(一)發現生產或收購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
(二)發現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措施不達標。
(三)未規范實行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
第十五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在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認定為E級且連續保持12個月以上,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被行政、司法機關予以處罰的,列入懲戒名單:
(一)拒絕接受檢查或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巡查、檢驗檢測、監督執法中,嚴重違規使用禁用、限用農藥(獸藥)的;國家、省、市、縣監督抽查判定為禁限性成分不合格產品兩次及以上的。
(二)未辦理行政許可,超范圍生產的。
(三)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四)受到嚴重行政處罰的。
(五)被列入各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第十六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紅名單、重點監控名單和懲戒名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認定:
(一)初步認定。根據生產經營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和現場核實情況,由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形成信用紅名單、重點監控名單和懲戒名單初步認定對象,并以書面告知擬列入對象。
(二)評審認定。農安信用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核實后的信用紅名單、重點監控名單和懲戒名單進行評審認定,認定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后無異議,通過正式文件和監管系統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一) 對列入信用紅名單的生產經營主體,在紅名單生效期限內,適當減少抽檢比例和巡查檢查頻次,在政府采購、專項資金補助、評優評獎、產品認證、品牌推介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二)對列入重點監控名單的生產經營主體,在重點監控名單生效期限內,適當提高抽檢比例和巡查檢查頻次,約談法定代表人,責成直接負責人參加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
(三)對列入懲戒名單的生產經營主體,按照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的規定,實施信用懲戒。
第十八條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紅名單、重點監控名單和懲戒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一)信用紅名單期限為長期,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列入紅名單的對象實行動態管理,當紅名單對象信用等級下降且保持3個月以上,取消紅名單資格。
(二)重點監控名單由農安信用辦公室及重點監控對象所屬行政區域內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部掌握,不予以公開。當重點監控對象信用等級上升且保持3個月以上,從重點監控名單中移除,相關信息作為信用檔案保存。
(三)懲戒名單期限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期滿后由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專項檢查,當事人對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到位的,從懲戒名單中移除,相關信息作為信用檔案保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工作納入監管工作目標考核范圍。
第二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系統維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過程中,應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竊取、偽造授權證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用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
(三)違法違規披露、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六)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條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第三方通過隨機抽查、材料核實、接受舉報投訴等方式,監督系統維護單位的工作狀況和質量。監管系統維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其實施督促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履行信息安全義務的;
(二)違反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序、有失客觀公正的;
(三)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與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串通操縱評價結果的;
(四)被大量投訴并經核查屬實的;
(五)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申請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由所在單位或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造成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向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0日施行。
附件: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標準
附件:
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標準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分值 評分標準
主體基礎信息
(240/80) 基本信息 40 (1)成立年限。根據成立年限所處范圍進行計算,成立年限在[1945年-2000年]的該項得10分,(2000,2002]得9分,(2002,2004]得8分,(2004,2006]得7分,(2006,2008]得6分,(2008,2010]得5分,(2010,2012)得4分,(2012,2014)得3分,(2014,2016)得2分,[2016,2020]得1分;
(2)信息完整度。根據主體基本信息在信用檔案中的完整度計算,完整度[0-50%],得5分,完成度(50%-90%),得10分,(90%-100%)得20分;
(3)產地規模。有1個生產基地的得3分,2個得6分,3個及以上得10分。
投入品采購記錄 50 (1)按種植、畜禽、水產類產品的投入品采購記錄完整度進行打分(例如,種植類產品需分別上傳種子、農藥、化肥的采購記錄),最高得5分;
(2)按操作頻率進行打分。本月新增記錄/上月記錄 大于等于1 加4分,本月新增記錄/上月記錄小于1減1分,最多增加25分;
(3)按操作次數打分。每個月使用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或通過系統對接結構化數據的,每生成一條記錄得2分,最高得20分。
投入品使用記錄(生產過程追溯信息) 75 (1)按種植、畜禽、水產類產品的投入品使用記錄完整度進行打分(例如,種植類產品需分別上傳播種、施肥、用藥、采收等記錄),最高得5分;
(2)按上傳頻率進行打分。本月新增記錄/上月記錄 大于等于1 加4分,本月新增記錄/上月記錄小于1減1分,最多增加40分;
(3)按上傳次數打分。每個月使用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或通過系統對接結構化數據的,每生成一條記錄得2分,最高得30分。
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記錄 75 (1)按合格證開具數量打分。每個月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或通過系統對接結構化數據的,每生成一條記錄得2分,最高得30分;
(2)按合格證開具頻率打分。本月新增記錄/上月記錄大于等于1 加4分,本月新增記錄/上月記錄小于1減1分,最多增加45分。
政府監管信息
(300/180) 日常巡查檢查 100 (1)每有一條合格的日常巡查檢查記錄,增加10分,最多加100分;
(2)每有一條不合格的日常巡查檢查記錄,扣20分;
(3)每修復/整改一條不合格的日常巡查檢查記錄,加10分。
檢驗檢測 200 按照產品檢測結果打分。每有一條檢測合格記錄的得20分,最多加200分;有一項常規農藥獸藥殘留超標記錄的扣40分,有一項使用禁用農藥獸藥、停用獸藥和非法添加物的得0分;
行業認可信息
(200/120) 產品認證 150 (1)按有效期內證書數量打分。有效期內的有機食品證書每增加1個加30分,綠色食品證書每增加1個加20分,無公害農產品證書每增加一個加5分;
(2)按產品認證證書續展率打分,有效期內的證書數量本月/上月大于等于1的加1分,最多加5分;小于1的扣2分。
質量認證 20 每有一個質量認證的,得2分,最多20分。(質量認證包括HACCP認證、GLOBALGAP認證、ISO 22000認證、中國良好農業規范認證等)。
榮譽證書 30 每有一個榮譽證書,得5分,最多加30分。
社會監督信息
(100/60) 問題投訴 50 (1)每有一條被確認屬實的問題投訴,扣5分;
(2)主體收到的問題投訴頻率,本月投訴次數/上月投訴次數大于等于1的扣2分,小于1的加1分。
客戶評價 50 通過消費者或交易主體掃碼合格證后的評價結果,獲取數據:
(1)每有一條好評記錄,加2分,最多加50分;
(2)每有一條差評記錄,扣4分,最多扣50分;
公共信用信息
(160/160) 處罰記錄 (1)每有一條被行政、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記錄的,扣除50分;
(2)每合法合規修復一條處罰記錄,增加30分。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1)被列入各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扣除100分;
(2)通過合法合規渠道被移出各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增加60分。